1月8日,西安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转发“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资料图)
政策发布后,华商报接到多位市民反映:出院结算时,医保报完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还补不了,询问何时能补、怎么补助。
近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1月21日,该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转发了省上《实施细则》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
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目前,西安市已启动财政补助工作。
据了解,大部分医院进入到费用清算阶段,红会医院、胸科医院等进度较快,已对部分办结出院手续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进行了财政补助部分的退费。
答疑解惑
就目前相关工作进展程度和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
新冠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实施细则定了吗?
华商报:优化新冠治疗费用医保相关政策发布后,当时有医院称未收到具体的实施细则,患者办出院时只能先按医保报销,后期等待通知。实施细则现在下来了吗?
西安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实施细则》是2023年1月20日印发的,1月21日我们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转发了《实施细则》,并发至各区县及相关医疗机构。
较之政策性文件,《实施细则》主要是操作层面上的。
各区县医保经办部门、医院拿到细则后,有了指导思想,就清楚具体怎么办了。
出院时个人负担部分不能补助,是咋回事?
华商报:近期有新冠患者反映,出院时医保报完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还不能补助,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医院已在清算过程中,红会医院、胸科医院对办结出院的新冠患者,部分已开始了财政补助部分的退费。
此前,新冠“乙类甲管”时期,确诊阳性后被定点医院收治,治疗时出现并发症,所有费用医保报完后,财政兜底。
2022年12月7日后,所有医疗机构都可收治新冠患者,一部分患者因前往医院治疗其他疾病而感染新冠,依据新冠感染诊疗方案,医院需要把治疗新冠的这部分提取出来能分开就分开;如果确诊新冠,但同时引起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医院无法将这部分分开,则秉着尽量让患者受益的原则一同纳入补助。这就导致医院不能在患者办出院时当场对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直接进行补助。
另外,《实施细则》明确,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专项工作机构,负责新冠患者认定,确定财政补助金额,做好新冠患者救治费用结算工作,并做好已出院新冠患者财政补助资金的清退工作。细则是除夕发的,因患者较多,各医疗机构目前正在一批一批处理。
华商报:财政补助的部分,患者能否在医院一站式办理?
医药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明确,财政补助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支付,患者无须前往其他部门,等医院将费用清算完后,在医院直接办理。
此外,异地就医患者由就医地财政补助个人负担部分,同样由收治医院负责办理。
华商报:现在新冠患者办出院要结算费用该怎么办?
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大部分医院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患者先医保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先自行支付。考虑患者个人不结算的话医保卡是锁着的,去门诊买药会受限,医院会将患者信息进行登记,把能补助的费用清算出来后再联系患者退费。比如胸科医院,就是让患者留下信息和银行卡号,算完后将补助费用打到患者卡上。
另一种是,患者延缓办理出院,等医院清算完了一次性结清费用。
哪些新冠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享受财政补助?
华商报:“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分比例承担。那在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入院的新冠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怎么办?
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转发“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对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定点医疗机构放开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住院的新冠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仍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这也是西安市与其他地市不同的一点,是在西安市就医人员的福利。
华商报:有患者问,新冠患者住院不是医保全额报销吗,为何办出院时医保仅报销了一部分?
相关负责人称,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保障分两部分:医保报销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
首先是由医保报销,报销多少与参保者是居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收治医院的等级、起付标准等有关。
其次,医保按照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等医院清算完后,符合新冠诊疗方案的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有医院治疗费用未按政策规定的70%报销合理吗?
华商报:有患者曾前往陕西省人民医院、交大一附院门诊就医治疗新冠,在门急诊产生的治疗费用未按政策规定的70%进行医保报销,这是否与政策相悖?
相关负责人:不相悖。《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应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陕西省人民医院、交大一附院不属于“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三级甲等医院。参保患者在这些医院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即刷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目的是引导轻症患者在基层就医,推进分级诊疗,三级医院的床位留给危重症患者使用。 华商报记者 常彭朵
标签: